
两人故意碰瓷无牌证三轮车车主,制造轻微交通事故,再言语恐吓车主迫使其赔偿私了,最终被抓获。近日,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结该起案件,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二年,刘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股票跟投平台,并各处罚金。
2024年7月至2025年3月期间,王某伙同刘某,在佛山、东莞等地,专门选择无牌证电动三轮车为目标,由一人骑共享单车故意与其制造轻微碰撞,假装受伤,另一人上前配合拦停车辆、帮腔作证,一方面利用被害人驾驶无号牌车辆担心被交通处罚的心理,称“报警后交警将查扣车辆、拘留驾驶人”,对被害人进行言语威胁,另一方面夸大伤情,在制造碰撞后顺势倒地不起,以“需要到医院检查治疗”为由,暗示其需承担高额治疗费,造成被害人心理恐惧,从而迫使被害人支付“赔偿款”私了,得款后该团伙即迅速离开。据统计,该期间二被告人以上述固定模式共同作案13起,涉案金额达24000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敲诈勒索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勒索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从主观上看,二被告人专门选择无牌证电动三轮车作为作案目标,利用车主惧怕车辆被查扣的心理,索要与其自身“伤情”不相称的财物金额,这表明其并非基于真实合理的损失提出民事赔偿主张,被告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从客观上看,被告人并非就事故损害进行协商,而是以言语恐吓,对被害人进行精神强制,迫使其在恐惧心理下交付财物,此种制造心理压迫的手段,符合敲诈勒索罪中“威胁”的行为特征。另,二被告人在多地流窜,以固定分工模式短期内连续多次作案,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具有应受刑罚惩罚的社会危害性。法院认定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综合考虑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以及认罪态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不法分子瞄准无牌证车辆驾驶员实施碰瓷设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制造虚假交通事故并通过恐吓以索取财物股票跟投平台,该行为涉嫌构成敲诈勒索罪。法官在此提醒,驾驶员应当自觉恪守道路交通安全相关规定,依法办理车辆登记并取得对应驾驶资格,摒弃违规上路的侥幸心理,从根本上消除风险隐患。在行驶途中如遇上述情况,切莫慌张,及时拨打报警电话等候交警到场处置。待交警出具正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明确各方事故责任划分后,再依据责任认定结果协商赔偿事宜,依法合理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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